(一)转让定价的表现形式
在实践中,转让定价表现为不同形式,最主要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1.通过控制零部件和原材料的进出口价格来影响产品的成本。例如,由母公司向子公司低价供应零部件产品,或由于公司高价向母公司出售零部件产品,以此降低子公司的产品成本,使子公司获得较高利润。反之,通过母公司向子公司高价出售零部件产品,或由子公司向母公司低价供应零部件产品,来提高于公司的产品成本,这就减少了子公司的利润。
2.通过对子公司固定资产的出售价格或使用年限来影响子公司的产品成本。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的固定资产的价格,直接影响着摊入子公司的产品成本。母公司对子公司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期,也会影响折旧额的提取与分摊。若过多地提取折旧,则必然会加大子公司的当期产品成本;若过少地计提折旧,则会减少于公司的当期产品成本,而成本的高低,从反方向上影响着利润的多少。
3.通过对专利、专有技术、商标、厂商名称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的高低,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成本和利润施加影响。以专利出口为例,母公司对具有股权控制的子公司索取较低的专利使用费,而向不具有股权控制的子公司索取较高的专利使用费。
4.通过技术、管理、广告、咨询等劳务费来影响子公司的成本和利润。
5.利用产品的销售,给予子公司系统的销售机构以较高或较低的佣金、回扣来影响公司的销售收入。
6.利用母公司控制的运输系统,通过向子公司收取较高或较低的运输费用、保险费用,来影响子公司的产品成本。
7.通过提供贷款和利息的高低来影响产品的成本、费用。例如,母公司利用本系统的金融机构向子公司提供优惠贷款,不收或少收利息,使子公司减少产品费用。相反,也可以通过高昂的利息费用来增加子公司产品成本。
8.向子公司索取过多的管理费用,或额外将母公司自身的管理费用摊入子公司的产品成本内。例如,母公司将经理人员的年金等摊入子公司的管理费用内,以此来减少子公司的收入。
9.在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人为地制造呆账、损失赔偿等,以此来增加子公司的费用支出。
以上是转让定价的具体表现形式。在实践中,究竟是采用高定价还是低定价的形式,取决于母、子公司所在国的税率高低和母公司对于公司的控股比例。
从转让定价的各种形式中可以看出,它的主要表现为关联企业之间有意提高或压低价格和收费标准。跨国公司通过对转让价格的控制,使它设在国外的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服从全球战略目标,以获得最大利润。
(二)转让定价的税务目的
转让定价不仅是跨国公司价格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跨国税务筹划的主要手段。通过转让定价,调整总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子公司相互之间的利润分配,以便利用各国公司所得税的差异,减少公司整体的税额。转让定价的税务目的,是出于减轻税负方面的考虑,而且与公司税的关系最为密切。由于跨国公司集团的不同成员分布在不同的国家中,跨国公司常常利用各国间税率和税收规定方面的差异,使其高税国一方的实体降低对低税国一方相关联实体的售价,压低收费和费用分配标准;反过来,低税国一方的实体提高对高税国一方关联实体的售价,提高收费和费用分配标准,借此手段把一部分应在高税国实现并纳税的利润转移到低税国。高税国因此减少的税收收入,一部分转化为低税国的税收收入,另一部分直接增加了整个公司的税后所得,达到了减轻税负的目的。
1.通过转让定价减轻公司税税负。
跨国公司的大部分业务和投资决策是与跨国公司全球总体税收负担联系在一起的。
跨国公司应该考虑到开展业务的所有国家的不同的税率、税收的计算程序和缴纳方法。
转让定价首先有利于联合集团所得税总体负担的最小化。通过转让定价,可以实现部分应税所得在处于不同税收负担水平的母子公司之间的转移。这种转移的技术并不很复杂。例如,有一集团公司,它的四个分公司分布在甲、乙、丙、丁四个国家。公司所得税税率在这四个国家分别为:甲国60%、乙国50%、丙国30%、丁国20%,在甲国的分公司为在乙国的分公司提供矿物加工原料。甲国以50万元的代价收购了一百吨矿物原料,按规定的20%的利润率计算,甲国分公司应以60万元的价格标准将这笔原料转售给在乙国的分公司,然后由乙国分公司加工后再以130万元的价格将制成品出售。按照这样的作法,甲、乙两国分公司的税负就分别为:
甲国:(60万元-50万元)×60%=6万元
乙国:(130万元-60万元)×50%=35万元
该集团公司的税负总额为:6万元+35万元=41万元
现在甲国分公司不采取直接向乙国分公司供货的方式,而是以52万元的低价出售给丁国的分公司,再由丁国的分公司酌情报价后以90万元的价格转售给丙国的分公司,再由丙国分公司以125万元的价格转给乙国分公司,最后乙公司仍以130万元的价格将产品在市场上出售。
这样甲、乙、丙、丁四个分公司所承担的税负会大大低于41万元。
甲国纳税为:(52万元-50万元)×60%=1.2万元
乙国纳税为:(130万元-125万元)×50%=2.5万元
丙国纳税为:(125万元-90万元)×30%=10.5万元
丁国纳税为:(90万元-52万元)×20%=7.6万元
税款总额为:1.2+2.5+10.5+7.6=21.8万元,比原来41万元少19.2万元,占41万元的47%。可见,公司集团与低税国从中受益,而高税国蒙受损失。甲国国库损失4.8万元(即6万元-1.2万元),乙国国库损失32.5万元(即35万元-2.5万元)。丙国国库增加10.5万元,丁国国库增加7.6万元。甲、乙两国国库损失之和为:4.8万元+32.5万元=37.3万元。丙、丁两国国库增收为:7.6万元+10.5万元=18.1万元,加上公司集团的因转让定价而少纳的税额(19.2万元)刚好与甲乙两国国库损失之和相等,即18.1万元+19.2万元=37.3万元。
在公司的连接链条中,设中介的贸易公司。这些公司设立在所得税很低的国家,而联合结构体系的所有所得都记其账内。这类贸易公司以较低的内部企业价格购买产品,尔后以较高的转让价格出售,在这其中形成的差价便是贸易公司的利润。因为贸易公司处于避税地内,所以公司能以较低税率就自己的所谓全部所得缴纳所得税。
在实践中,转让定价表现为不同形式,最主要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1.通过控制零部件和原材料的进出口价格来影响产品的成本。例如,由母公司向子公司低价供应零部件产品,或由于公司高价向母公司出售零部件产品,以此降低子公司的产品成本,使子公司获得较高利润。反之,通过母公司向子公司高价出售零部件产品,或由子公司向母公司低价供应零部件产品,来提高于公司的产品成本,这就减少了子公司的利润。
2.通过对子公司固定资产的出售价格或使用年限来影响子公司的产品成本。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的固定资产的价格,直接影响着摊入子公司的产品成本。母公司对子公司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期,也会影响折旧额的提取与分摊。若过多地提取折旧,则必然会加大子公司的当期产品成本;若过少地计提折旧,则会减少于公司的当期产品成本,而成本的高低,从反方向上影响着利润的多少。
3.通过对专利、专有技术、商标、厂商名称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的高低,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成本和利润施加影响。以专利出口为例,母公司对具有股权控制的子公司索取较低的专利使用费,而向不具有股权控制的子公司索取较高的专利使用费。
4.通过技术、管理、广告、咨询等劳务费来影响子公司的成本和利润。
5.利用产品的销售,给予子公司系统的销售机构以较高或较低的佣金、回扣来影响公司的销售收入。
6.利用母公司控制的运输系统,通过向子公司收取较高或较低的运输费用、保险费用,来影响子公司的产品成本。
7.通过提供贷款和利息的高低来影响产品的成本、费用。例如,母公司利用本系统的金融机构向子公司提供优惠贷款,不收或少收利息,使子公司减少产品费用。相反,也可以通过高昂的利息费用来增加子公司产品成本。
8.向子公司索取过多的管理费用,或额外将母公司自身的管理费用摊入子公司的产品成本内。例如,母公司将经理人员的年金等摊入子公司的管理费用内,以此来减少子公司的收入。
9.在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人为地制造呆账、损失赔偿等,以此来增加子公司的费用支出。
以上是转让定价的具体表现形式。在实践中,究竟是采用高定价还是低定价的形式,取决于母、子公司所在国的税率高低和母公司对于公司的控股比例。
从转让定价的各种形式中可以看出,它的主要表现为关联企业之间有意提高或压低价格和收费标准。跨国公司通过对转让价格的控制,使它设在国外的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服从全球战略目标,以获得最大利润。
(二)转让定价的税务目的
转让定价不仅是跨国公司价格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跨国税务筹划的主要手段。通过转让定价,调整总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子公司相互之间的利润分配,以便利用各国公司所得税的差异,减少公司整体的税额。转让定价的税务目的,是出于减轻税负方面的考虑,而且与公司税的关系最为密切。由于跨国公司集团的不同成员分布在不同的国家中,跨国公司常常利用各国间税率和税收规定方面的差异,使其高税国一方的实体降低对低税国一方相关联实体的售价,压低收费和费用分配标准;反过来,低税国一方的实体提高对高税国一方关联实体的售价,提高收费和费用分配标准,借此手段把一部分应在高税国实现并纳税的利润转移到低税国。高税国因此减少的税收收入,一部分转化为低税国的税收收入,另一部分直接增加了整个公司的税后所得,达到了减轻税负的目的。
1.通过转让定价减轻公司税税负。
跨国公司的大部分业务和投资决策是与跨国公司全球总体税收负担联系在一起的。
跨国公司应该考虑到开展业务的所有国家的不同的税率、税收的计算程序和缴纳方法。
转让定价首先有利于联合集团所得税总体负担的最小化。通过转让定价,可以实现部分应税所得在处于不同税收负担水平的母子公司之间的转移。这种转移的技术并不很复杂。例如,有一集团公司,它的四个分公司分布在甲、乙、丙、丁四个国家。公司所得税税率在这四个国家分别为:甲国60%、乙国50%、丙国30%、丁国20%,在甲国的分公司为在乙国的分公司提供矿物加工原料。甲国以50万元的代价收购了一百吨矿物原料,按规定的20%的利润率计算,甲国分公司应以60万元的价格标准将这笔原料转售给在乙国的分公司,然后由乙国分公司加工后再以130万元的价格将制成品出售。按照这样的作法,甲、乙两国分公司的税负就分别为:
甲国:(60万元-50万元)×60%=6万元
乙国:(130万元-60万元)×50%=35万元
该集团公司的税负总额为:6万元+35万元=41万元
现在甲国分公司不采取直接向乙国分公司供货的方式,而是以52万元的低价出售给丁国的分公司,再由丁国的分公司酌情报价后以90万元的价格转售给丙国的分公司,再由丙国分公司以125万元的价格转给乙国分公司,最后乙公司仍以130万元的价格将产品在市场上出售。
这样甲、乙、丙、丁四个分公司所承担的税负会大大低于41万元。
甲国纳税为:(52万元-50万元)×60%=1.2万元
乙国纳税为:(130万元-125万元)×50%=2.5万元
丙国纳税为:(125万元-90万元)×30%=10.5万元
丁国纳税为:(90万元-52万元)×20%=7.6万元
税款总额为:1.2+2.5+10.5+7.6=21.8万元,比原来41万元少19.2万元,占41万元的47%。可见,公司集团与低税国从中受益,而高税国蒙受损失。甲国国库损失4.8万元(即6万元-1.2万元),乙国国库损失32.5万元(即35万元-2.5万元)。丙国国库增加10.5万元,丁国国库增加7.6万元。甲、乙两国国库损失之和为:4.8万元+32.5万元=37.3万元。丙、丁两国国库增收为:7.6万元+10.5万元=18.1万元,加上公司集团的因转让定价而少纳的税额(19.2万元)刚好与甲乙两国国库损失之和相等,即18.1万元+19.2万元=37.3万元。
在公司的连接链条中,设中介的贸易公司。这些公司设立在所得税很低的国家,而联合结构体系的所有所得都记其账内。这类贸易公司以较低的内部企业价格购买产品,尔后以较高的转让价格出售,在这其中形成的差价便是贸易公司的利润。因为贸易公司处于避税地内,所以公司能以较低税率就自己的所谓全部所得缴纳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