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公司如何善加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07-11-13 00:00
2003年8月19日哈尔滨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发布预增公告,称由于公司在2003年上半年末一次性收到了前两年累计的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的补贴收入,公司2003年半年度净利润将较上年同期有较大幅度增长,增长幅度在50%以上。次日,亿阳信通公布2003年半年报,根据国家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优惠政策规定,公司取得补贴收入1827万元,占到同期利润总额的34.3%.

软件产业在我国属于优先发展产业,政府给予多项政策优惠,但像亿阳信通这样,补贴收入在净利润中所占比重是如此之高实属少见,因此很有必要了解一下我国软件上市公司所享受的税收优惠。

软件产业得到了什么?

当今世界经济的发展已经步入知识经济时代,软件产业是知识经济的基础,以发展软件产业为代表的信息产业,通过信息化改造原有工业从而谋求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和综合国力的增强,已成为世界各国政府的共识。而软件产业本身具有准公共物品性和外部性。作为产业发展根基的前沿研究,具有纯公共物品的性质。

尽管其首次使用成本巨大,但以后使用的边际成本趋于零,软件一旦创造出来,如果不加以限制,几乎都能免费使用,这对免费搭车行为产生了强烈刺激。此外,软件开发成果易于无报酬扩散和被窃取,使一些厂商不劳而获,且消费者只需支付与研发成本相比很低的成本即可获取效用,这必将降低软件开发主体的创新冲动。

因此,政府就必须对软件产业提供税收优惠等方面的刺激来降低企业研究与开发成本,推动企业产出扩张、规模扩大、竞争力增强和生产率的增长。政府对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

增值税的优惠。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进行征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本地化改造(不包括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企业所得税优惠。一是对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的鼓励。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三是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四是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关税和进口增值税优惠。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目前深沪两市软件上市公司大多享受到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属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有托普软件,宏智科技,中软股份,东软股份,浪潮软件和用友软件,享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余上市公司绝大多数都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上市公司最近两年取得的补贴收入来看,上市公司中补贴收入最多的是用友软件,两年共取得补贴7030万元,而宝信软件却是分文未得。从补贴收入取得的历史情况来看,总额变化不大,2001年是1.39个亿,2002年是1.33个亿,但从个体情况来看,却呈现出明显的分化趋势。一部分公司,如东软股份、浪潮软件等积极开拓新业务领域,产品销售额不断扩大,补贴收入也呈逐步增长,浪潮软件的补贴收入从2001年的341万元剧增到2002年的896万元,2003年上半年更是增加到870万元,接近2002年总额;一部分公司,像青鸟天桥、天大天财软件产品销售发生萎缩,主营业务下降,补贴收入也随之逐年减少,青鸟天桥的补贴收入从2001年的1976万元锐降至2002年的292万元,2003年上半年甚至只有33万元,也难怪公司中报预亏,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将出现亏损。

从补贴收入对企业利润总额的影响情况来看,补贴收入在企业利润总额中的比重越来越大,像宏智科技、用友软件和东软股份,这一比重都在30%以上,补贴收入成为影响软件企业盈利能力的重要因素。一旦国家产业政策发生变化,退税和补贴减少,这些公司将面临严重的政策风险。

从软件上市公司取得的补贴收入和所缴纳的税款对比情况来看,总体税务负担呈上升趋势。2001年补贴收入占缴纳税款的比重是23.5%,而2002年这一数字为19.7%.主要是因为软件上市公司的一些子公司所得税免征优惠期到期,开始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软件上市公司缴纳的税款和实现的利润总额对比情况来看,企业的税务负担在上升。2001年16家软件上市公司共缴纳税款5.9亿元,占企业利润总额的比重为57.2%;到2002年,这16家企业共缴税款6.8亿元,占利润总额的78.4%(剔除ST龙科亏损)。除企业利润下滑外,主要原因还是因为企业所纳的税款的增多,16家企业中有11家的税款/利润总额值上升,像东软股份的缴纳税款甚至是利润总额的1.59倍。为减轻软件企业的税务负担,国家必须改变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采用新的优惠办法来降低企业的负担,促进企业的发展。

探讨税惠中的一些问题

税收优惠对软件产业的促进是显而易见的。但是从实践情况来看,我国现行软件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现行增值税税制造成软件企业税负过高。软件企业资本有机构成高,使用的开发工具主要是电脑和小型机等先进的高科技设备,成本价值大,而且更新换代很快,基本上不到3年就会因技术落后被淘汰。而现行的增值税规定,生产设备和劳动工具中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部分,购进时的大量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使得产品成本中包含了固定资产转移价值(折旧费)的进项税金,造成重复征税。而且在软件产品开发中,大量的研究开发费用、技术转让费等无形资产以及科技咨询费用的投入往往大于有形资产的投入,这些开支目前都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同时新产品的上市推广,需要大量的宣传广告费用,这些费用也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这都在无形中增加了软件企业的税收负担。影响了生产企业对科技投入和研究开发新产品的积极性,不利于科技企业的发展。此外,我国软件企业大部分都是从事系统集成开发,生产通用软件的企业较少。现行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是针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而对包含在系统集成中的大量软件开发并没有优惠激励。

其次,现行的确认销售收入原则使软件企业提前垫付税款,间接加重了企业负担。按照现行的增值税确认销售收入的原则,产品发出后,就应视为销售实现缴纳增值税,而系统集成企业的产品销售比较独特,它包括存货发出,设备的安装、调试、维护、升级以及培训等诸多环节,销售实现时间比较长,货款的回收少则几个月,多则几年。如果产品一发出就视做销售,软件企业不仅要垫付研制开发成本,而且还要提前垫付税款,挤占流动资金。

第三,我国现行税制结构尽管是双主体模式,但流转税是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所得税收入比重很低,但软件产业税收优惠却以所得税为主,显然与税制结构不相符,并且也与目前软件开发企业规模小、数量多、亏损企业和微利企业占绝大多数的现实条件不符,严重影响了税收优惠发挥作用的力度。同时,所得税优惠主要针对已经享受科研成果的技术性收入,而对正在进行科技开发的活动缺少鼓励措施,导致企业不注重对研究开发的投入。

第四,个人所得税政策不利于鼓励和吸引人才。软件企业最大的财富就是开发人员,人力资本是软件企业最大的投入,企业必须支付高薪给高科技人才,才能吸引人才来本企业工作。而目前税收政策中对高科技人才的收入并没有真正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据笔者所查到的资料,目前仅有北京市对软件企业高级人才返还部分个人所得税,用于在本市第一次购买商品房、购买汽车和以现金出资在本市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或给本企业增加资本金的投入,其他地区还没有见到专门针对软件人才的优惠政策。此外,目前对高科技人才由于创新发明所获收入更是缺乏税收优惠,“技术入股”也没有税收优惠,这都不利于提高高科技人才的工作积极性。

第五,目前软件产业税收优惠的形式基本上限于税率式优惠和定期减免,而很少采取国际上通行的诸如加速折旧、投资抵免、费用扣除、技术开发基金等多种形式的税基式优惠。在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财务制度中,虽也规定企业可以申请实行加速折旧,但限制较多。

我们还能做什么?

通过上述对软件上市公司税务负担的分析,笔者认为现行软件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第一,采取多样化的税收优惠方式,逐步由直接优惠为主转为间接优惠为主。直接优惠与间接优惠各有特点,应扬长避短,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直接优惠包括减免所得税、适用低税率、允许税额扣除等,其特点是对应纳税额的直接免除,政策透明度高,便于征纳双方操作,但它造成政府税收收入的直接减少,而且较容易产生税法漏洞,引起避税行为。间接优惠包括加速折旧、投资抵扣、亏损结转、费用扣除、提取风险准备金等。它虽然在一定时期减少了政府应征税收,但政府保留今后对企业所得的征税权力,对企业来说主要是延迟了应纳税的时间,相当于从政府那里获得了一笔无偿贷款。而且间接优惠具有较好的政策引导性,有利于形成“政策引导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有效优惠机制,也有利于体现公平竞争。

国外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已证明,能够使高科技产业快速发展的优惠方式应该是:有利于设备更新和资金回报的加速折旧;有助于科研活动的税前扣除(包括升值扣除)、税前抵免以及资助目的性较强的税收信贷、延迟支付等。我们应借鉴国际经验对软件开发使用的先进设备实行加速折旧,并在正常折旧的基础上给予特别折旧,即在折旧资产使用的第一年允许按一定比例实行特别折旧,提高折旧率,进一步降低企业资金成本。对从事研究开发的投资与再投资实行投资抵免政策,允许企业按研究开发费用的一定比例从应纳税额中抵缴所得税,提高企业从事技术开发的积极性。准许软件企业按照销售或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设立各种准备金,如技术开发准备金、新产品试制准备金以及亏损准备金等,用于研究开发、技术更新等方面,并将这些准备金在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第二,税收优惠由结果环节向中间环节侧重。目前软件行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重点都集中在生产、销售两个环节,实际上是针对结果的优惠,而对创新的过程并不给予优惠。如所得税方面对新办软件企业所得税采取两年免征,以后年度减半征收所得税;营业税方面对技术转让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等。这些政策主要是针对企业生产利润的优惠。而企业在取得收入以前进行的大量研究开发投资则享受不到税收优惠鼓励。科技进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创新研究的投入,而企业技术创新研究事前投入大,风险大,此过程往往是最需要税收扶持的,税收优惠政策应把重点落在产品研究开发,技术转化环节。

第三,税收优惠应向具体的科研项目、具体的开发环节倾斜。我国现行软件产业税收优惠措施大多是以企业作为优惠受益人,无法区分企业收入中真正属于创新收入的比重。在企业多元化经营的条件下其对科技创新的刺激作用并没有发挥,而是简单地使某些具有资格的企业享受到过多的税收优惠。税收优惠不应简单地以企业的总体收入作为优惠基础,对所有结果进行税收减免,而应根据高新技术研发的特点,通过项目优惠、研究开发环节优惠,刺激具有实质意义的科技创新行为。

第四,进一步加大对人才的优惠。一切科学技术的创新、传播和应用最终取决于人。人力资本是推进软件产业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对软件企业的鼓励和刺激,最终都要归结到对人的激励上。目前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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