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企业进行统借统贷的活动日益普遍,而实际处理过程中,企业对统借统贷的界定并不是很明晰,下文就两个常见的问题对统借统贷的进行分析。
下属公司统一借款后,再借给上级公司,是否属于统借统贷?
下属核心公司(子公司)向银行借款,分拨给集团(母公司)使用,可以适用财税字[2000]7号文的规定,符合条件可免征营业税。
根据财税字[2000]7号文、国税发[2002]13号文规定理解,核心企业既可以是企业集团本身,也可以是下属核心公司,下属核心企业借入款项,分拨给集团使用,也应适用免税政策。
但在实际操作中,某地方税局会认为必须是集团分拨给下属成员企业使用,才可以免征营业税(如广东地税)。对此,建议企业尽量由集团进行借款,确实需要下属公司借款的,企业可凭相关政策与主管税务机关协商沟通,准备好资金占用费相关资料备查,并注意以下问题:
1)下属公司将资金分拨给集团收取的利息,不能够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利息;
2)下属公司应与集团签订统借统还协议,借款本金及利息由下属单位统一归还金融机构。
统借方提前还款但继续向下属公司借款,是否仍然适用统借统还政策?
根据国税发[2002]13号文规定,集团内发生统借统还业务,统借方还款前部分的利息可以免税,还款后不再适用统借统还政策,收取的利息应全额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