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本身客观上存在筹划的空间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07-11-13 00:00

  企业进行税费筹划的另一个原因在于税费本身客观上存在可以筹划的空间。税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税务机关按照固定的税率、税额征税,企业按照固定的税率、税额缴税,税收的固定性特点,为企业税费筹划带来了可能。税法遵循公平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原则,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和复杂性,税法针对不同的课税对象采取了不同的征收方式,制定了具体的差别税率,正是由于征收方式的不同和差别税率的存在,企业的实际税负才存在不同。

  税费之所以可以筹划,首先在于税种、税目、税率和税负的差别性。现行税法体系中的税种之间具有一定的可替代性或互补性,不同的纳税主体就同一性质的纳税对象缴纳不同的税款。而适宜和不同的税种税目会产生不同的税费负担。例如,内资企业需要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需要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而私营企业的业主需要依照 “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税负并不相同。有的劳务收入按照税法的规定需要缴纳增值税,有的劳务收入按照税法的规定需要缴纳营业税,由于业务界限的模糊性,本质上相同的劳务收入可能在这家企业需要缴纳增值税,而另一家企业可能需要缴纳营业税,而增值税税负与营业税税负并不相同。增值税纳税人也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分,小规模纳税人按4%或6%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而一般纳税人需按17%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抵扣进项税额。同为一般纳税人,由于进项税额不同,销项税额不同,在税负上也存在着差异。尽管税法对什么样的劳务收入缴纳增值税,什么样的劳务收入缴纳营业税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由于纳税人身分的不同和劳务收入的可转变性,相同的劳务收入在这个企业可能需要缴纳增值税,在那个企业可能需要缴纳营业税。税种、税目、税率是确定的,税法规定的课税对象是确定的,而课税对象所代表客观事务却是动态的。企业不能改变具体的税种、税目和税率,但可以通过控制其经济活动,使某项经济业务适用特定的税种、税目,实现减轻税负的目的。例如税法规定,单纯销售货物需要缴纳增值税,对于混合销售行为,税法根据纳税人的不同,规定增值税纳税人缴纳增值税而营业税纳税人缴纳营业税,而增值税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是按增值税业务量和营业税业务量的比重划分的,由于企业可以对相关的业务量进行控制,使增值税业务量和营业税的业务量的比重达到特定的比重,进而实现按特定税种纳税的目的。对一项业务,企业依法缴纳了营业税就无需再缴纳增值税,缴纳了增值税就无需缴纳营业税,而营业税税负和增值税税负并不相同,所以,企业可以通过合法的手段适用较低税负的税种。再如所得税,企业依法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就不需要再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而企业如果依法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就无需再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负并不相同。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内企业都是在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都是中国企业法人,所不同的只是投资人不同而已。如果境内企业投资在国外设立企业法人,那么就是外国企业,而该外国公司再向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法人,就是外商投资企业,尽管企业的终极所有者都是境内投资人。同时,自然人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自然人分红时再缴纳个人所得税,而自然人投资设立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却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下,通过自己的能动性达到的税费目的。

  国家制定税法的目的之一是通过税收宏观调控经济。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和多样性,现行税法体系采取了多层次、多环节征税的办法征税。有的税种(或税目)是按业务类型划分的,不管什么单位或个人,只要发生了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就需要依法纳税;有的税种是按纳税人划分的,只有特定的纳税人才缴纳某种税;有的税种是按特定的对象或特定的行为征收的,只要纳税人拥有符合税法规定的特定征税对象或特定行为就必须缴纳相应的税金。无论按什么划分,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纳税义务是因征税对象的存在而产生的,税金是由纳税主体缴纳的,而纳税主体本身具有可变通性。纳税人是税法规定的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概念,在定义上是规范的,而现实中的单位和个人是千差万别的。正是由于单位或者个人之间的差异性,才产生了法律意义上的纳税人与现实意义上的纳税人之问的差异性。正是这种差异性,使得纳税人身份的转换成为可能。例如,企业因投资者的不同而分为境内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因企业投资人数和承担法律责任的不同而产生了私营企业或公司制企业,等等。企业法律地位的任何变化,会带来纳税人身份的不同,进而产生不同的纳税义务。纳税义务是纳税人的义务,这个企业依法需要缴纳这种税金,而该企业对外投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却是另一个纳税人,可以享有与投资企业不同的纳税义务。例如,一个企业法人内部相互提供的劳务并不需要缴纳营业税,而只要企业将自己拥有的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分支机构分离成另外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就必须按税法的规定就相互提供的劳务纳税。同样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资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提供的劳务,必须缴纳营业税,而如果将上述两企业合并,提供的劳务属于企业法人内部提供的劳务,就不再需要缴纳营业税。同样除集团公司统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以外,企业所得税以企业法人为纳税人独立纳税,企业之间不能相互弥补亏损,而如果将两个纳税人依法合并成一个纳税人,那么原先两个企业的所得就可以合并纳税。再如,私营企业主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可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如果将私营企业改造成公司制企业,则必须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企业分红时,自然人股东还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变化,可以带来纳税税种、纳税义务、纳税对象、税率、纳税期限等方面的变化,进而对企业的税负产生重大的影响。

  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行业之间的获利能力并不相同,国家为了调控经济的发展,制定了相应差别税率。由于我国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性,为了促进特定地区经济的发展,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地区差别税率。由于经济的多样性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国家根据征税对象的不同和纳税人的特定情况,分别制定了“比例税率”、 “超额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等不同的税收征收形式。就同一税种来说,可能对这个纳税人按“定额”征收,而对另一纳税人按“比率”征收,进而带来税负上的差异。不同的比例税率形成不同的税负,税率比例的差异必然带来税负的差异。就是适用相同税率的特定税种,由于征税对象的计算过程存在着差别,尽管名义上的税率相同,实际税负并不相同。例如企业所得税,抛开18%、27%等优惠税率,只就33%的基本税率来说,似乎税率是统一的,但实际税负并不统一。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应纳税所得额,是收入扣减税前准予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的结果。而收入和税前扣除额在不同的企业之间存在着差异,实际税负并不相同。实际税率差别性的存在,促使企业追求低税负的目标。由于超率累进税率具有超过一定相对率就按累进税率纳税的特点,促使企业尽力避免因超过特定的相对率临界点而多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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