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漏税漏税是纳税人无意识地发生漏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纳税人由于不熟悉税法规定和财务制定或工作粗心大意,漏报应税项目,少计应税产品数量,错算销售金额或经营利润,错用税种、税率等原因,再加上征收人员政策、业务知识水平较低,发生的漏纳税款行为。例如,在原税法规定的条件下,曾发现下列现象:(1)有些工业企业把产品直接销售给使用单位或消费者,只缴了增值税,漏缴了零售环节的营业税。
(2)外贸经营单位把进口商品或出口转内销的商品直接销售给使用单位或消费者,漏纳了零售环节的增值税。
(3)有些批发经营企业,从事批零兼营业务,只缴纳了批发环节增值税,而对零售业务漏交零售环节增值税。
(4)有些商品收购企业或购、销兼营企业,对收购的应税土特产品或农、林、牧、水产品,只缴纳了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漏交收购环节的增值税;或反之。
(5)事业单位从事经营性的加工业务,收取的经营、劳务、服务业务等收入,未作纳税申报,漏纳了营业税。
(6)有些工业企业对报废产品的残值销售收入不记帐,或处理销售的边角废料收入不记“销售”、“利润”造成漏交增值税和所得税。
(7)有些工、商企业把一些不应该列入工厂(商店)成本(费用)的,例如滥发奖金、实物、补贴、加理费等计入产品(商品)的成本(费用),又不作申报,漏纳了所得税。
(8)有些工、商企业把各有关部门滥摊派等不应列支的款项,擅自列入企业产品(商品)的成本(费用)或“营业外支出”科目中,从而减少了企业利润,漏纳了所得税。
(9)有的企业擅自把上年度的经营亏损,列作本年的“营业外支出”,从而减少了企业的利润额,漏纳了所得税。
(10)有些工、商企业在计算“工资基数”时,把“标准工资”以外的副食、粮差、洗理等补贴和工资附加也列入“工资基数”内一并计算,为了多提取“福利基金”。还有些企业违反规定标准,多提取“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等,从而增加了“企业管理费。”加大了企业的成本(费用),漏纳了所得税。
(11)有些工业企业擅自把本企业自建的非生产设施或自制的生产设备开支的款项,挤入了生产成本,减少了利润,从而也漏纳了所得税。
(12)有些工业企业随意把购置固定资产的运杂费(应与固定资产安装费一并计入购入固定资产的原价入帐的)列入生产费用,加大了产品的成本(费用),减少了利润、漏纳了所得税。
(13)有的异地业户之间货款采用支票结算,而不采取托收承付结算,致使不法分子内外勾结,将计划内供应物资以供应对象为名开出,实为卖给个体户,使用个体户支票结算。税务部门不知计划内物资去向,造成个体户漏税严重。
(14)建筑企业(建设开发公司等)应按工程建筑投资交纳投资方向调节税,却错按已销售房屋面积计算纳税,而投了资没有销售部分不申报纷投资方向调节税;承包建筑企业应按承包合同工程金额交纳营业税,企业错按已收到的工程进度款计算纳税,而没有收到的工程款不申报纳营业税。
(15)有些大厂低价卖给小厂产品或原料,小厂将获得的利润上交大厂一部分,这部分利润大厂不作为收入,从帐面上看大厂利润并不增加,实际上漏交了所得税。
(16)委托加工的受托方加工产品所垫付的附料收入,单另开票,不合并加工费收入,又不作纳税申报;漏纳营业税;委托加工的受托方企业单位,在没有任何证明依据的情况下,不承担代收代缴委托加工产品的增值税,造成漏纳增值税。
除了上述涉及到的偷、漏税方式外,还有些案例属于有意识或无意识地介于偷漏税之间的方式。例如:有些工业企业,由于生产、经营不景气,以产品抵发工资及补贴,让职工自行销售后全部归己,企业又不作纳税申报,从而造成渝、漏增值税、营业税及所得税。
有些工业企业本属自营业务(即委托方不带原料的委托加工产品),仍按照委托加工业务记帐,对耗用的原材料部分不作纳税申报,从而偷、漏了增值税。
有些工业企业把销售本属自制的产成品或半成品转化为外购的原材料或加工费收入,作为“原材料销售收入”或“其他收入”记帐,从而偷、漏了部分增值税。
有些工业企业把本企业的自制产品或半成品,用于本企业职工福利设施、更新改造资金、大修理基金等项目,企业不作申报,从而造成偷、漏增值税及所得税。
有些企业把产品(商品)销售、经营收入不记“销售”帐,而列入了“利润分配”科目中的“上年利润调整”明细科目,偷、漏了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
三、逃税、欠税和抗税逃税是指纳税人有意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例如,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行为、迹象;纳税人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所欠税款等。
欠税是指纳税单位和个人应交纳的税款逾期不交,并继续拖延到下一期纳税义务又发生时的违法行为。
抗税是指纳税单位和个人抗拒按照税法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的违法行为。例如,拒不缴纳税法规定应该缴纳的税款;以各种借口抵制税务机关的纳税通知,拒不纳税;拒不按照法定手续办理纳税申报和提供纳税资料;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纳税检查;聚众闹事,威胁围攻税务机关和殴打税务干部等,都是抗税行为。唆使、包庇上述违法行为的,也属抗税行为。
四、税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税收违法行为是指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违反税法而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
法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中的主体由于其行为违法,按照法律规定必须承担的消极法律后果。由于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不同,违法者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不同。
1.对偷税的处罚①偷税的行政处罚:偷税行为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40条的规定,由税务机关追缴所偷税款或不缴、少缴的税款,并处以所偷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纳税人偷税数额不满1万元的;纳税人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不到10%的;扣缴义务人采取纳税人偷税手段,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纳税款不满1万元的;数额不到10%的。
②偷税的刑事处罚:纳税人偷税数额或者扣缴义务人不缴、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纳、应缴税款数额的10%以上并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纳税人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以偷税数额或不缴、少缴已扣、已收税款5倍以下的罚金;纳税人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5借以下的罚金。这对扣缴义务人也同样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