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避税的个人体会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15-07-27 15:23

  下面中国会计网小编来谈谈避税的个人体会

  避税,在美国称为税收庇护tax shelters,在英国称为法律滥用,亦称为避税,与逃税概念相对应。

  避税行为或安排一般是符合税法规则,但不符合税法规则制订时的立法目的、意图。

  另一种表述是,税法规则存在漏洞或裂缝,纳税人利用这些漏洞或裂缝,减少或延迟税款缴纳。

  税收违法行为与避税不同之处主要在于前者直接违反税法规则,而后者符合税法规则。

  在美国语境内,税法承认并尊重合法避税行为的税法后果,税法打击的是恶性税收庇护方案abusive tax shelters。我国似乎并未将避税行为区分为合法的避税行为与恶性避税行为,反避税似乎针对所有避税行为,税法对避税行为的界定似乎与人们一般理解的避税行为不一致。

  区分一项经济安排或交易是恶性避税行为的关键在于能够区分什么是税法规则、税法原则和税收政策目标。

  税务局的行政决定不能引用宪法关于税收规则作为法律依据,同样纳税人也不能引用宪法上的条文进行辩护,因为宪法规定是原则性规则,税收政策和税法原则也是如此。

  但在我国现行环境下,别说执法搞不清楚什么是税法规则,什么是税法原则和税收政策目标,恐怕连立法者也没搞清楚,当前的税法法律渊源乱象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总局自2010年意识到这个问题,当年下半年总局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统一以公告形式发布,但在中国财政部也出台税收政策,财政部并没有规定所有规范性文件统一以公告形式发布,散布通知、函、意见等公文中的税法规则是税收指导政策还是税法规则,谁也说不清楚。在我国有权制订税法的机关还有国务院、地方人大、地方政府及所属的财政税务部门。可以这么说,世界上没有人包括中国人能够回答出中国的税收法律或文件有多少份的,对于研究税法的人来说,这是一种悲哀,对于纳税人来说,则是悲哀。

  无法准确识别出税法规则,也就无法准确识别出什么是避税行为。所以,中国的反避税中只能根据税法的具体避税规则进行,一般反避税规则在我国适用时其边界的模糊程度显然高于其他国家,这要归功于我国税法规则与税法原则及税收政策目标的边界模糊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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