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适用增值税的课税对象同时计征消费税时,应征消费税的销售额中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 增值税率或征收率)
例:某日化厂销售给某批发商价值5000元的化妆品(消费税税率30%,增值税税率17%),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项税额726.5元[5000+(1+17%)×17%],则:
应税消费品销售额=5000+(1+17%)=4273.5(元)
应纳消费税=4273.5×30%=1282.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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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 增值税率或征收率)
例:某日化厂销售给某批发商价值5000元的化妆品(消费税税率30%,增值税税率17%),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项税额726.5元[5000+(1+17%)×17%],则:
应税消费品销售额=5000+(1+17%)=4273.5(元)
应纳消费税=4273.5×30%=1282.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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