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应该掌握的企业所得税基本知识(2)(2)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07-11-13 00:00


  税额扣除

  《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缴纳时,从其应纳税额扣除,但是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所谓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是指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不包括减免税或纳税后又得到补偿,以及由他人代为承担的税款。对纳税人境外投资、经营活动按所在国(地区)税法规定或者政府规定获得的减免所得税,按以下办法处理:

  境外所得依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指纳税人的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扣除为取得该项所得摊计的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得出应纳税所得额,据以计算的应纳税额。该应纳税额即为扣除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其计算公式是:

  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纳税人来源于境外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款,低于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扣除限额的,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按实扣除;超过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也不得列为费用支出,但可用以后年度税额扣除的余额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除允许纳税人对其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依法进行税额扣除外,企业所得税法还规定,纳税人从其他企业分回的已经缴纳所得税的利润,其已缴纳的税额可以在计算本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实际操作

  在企业的实际操作中,以会计利润总额为基础,加减所得税调整项目金额得出应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纳税调整增加项目包括:超过规定标准列支的费用,如工资支出、利息支出、业务招待费等前面说明的项目;不允许扣除的项目;少计未计应税收益。

  纳税调整减少额为不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收入,如弥补亏损;联营企业分回利润;境外收益;治理“三废”收益;股息收入;国库券利息收入等。

  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33%,另有两档优惠税率:

  对年应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企业,按18%的税率征收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企业,按27%的优惠税率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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