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我国的许多外商投资企业都大范围地运用转让定价法,将利润转移出去,以达到躲避我国税收的目的。
[案例1]
中外合资永昌电子塑料公司,它主要生产儿童玩具车,除产品包装用品外,其余材料如电子原器件、小马达等材料均为进口,产品97%外销,进口材料和产品外销均由香港金门玩具公司负责,生产的儿童玩具车平均单位成本20.49元,平均售价15.94元,单位成本高出售价4.55元。
[分析说明]
1997年永昌公司开业投产以来年年亏损,而企业规模却年年扩大,1999年永昌公司注册资本的75万元增加了一倍。
这样,永昌公司将所得移至香港,避免了我国税收。而香港又是一个天然避税港,它实行的税收管辖权为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只对来自香港特别行政区内的所得征收,对来自中国大陆的所得即可免除征税。永昌公司采用这种手段达到了全面合理避税的目的。
[案例2]
石家庄一家集体性质的小型生产企业天宏工厂,专门制造煤炉,1997年产量为5万个,每个成本30元,加工利润每个7元,商业利润每个3元。
[筹划思路]
该工厂在石家庄设立了4个销售网点,专门出售该厂制造的煤炉。这4个销售网点是独立经营的。
2001年天宏工厂生产的5万个煤炉,当年全部售出。按所得税优惠税率,天宏工厂的利润水平为:
7元×5万个=35万元
各商业网点平均利润为:
3元×5万个÷4=3.75万元
天宏工厂应纳税额:
35×33%=11.55万元
商业网点应纳税额为:
4×3.75×27%=10125元×4=4.05万元
天宏丁厂与商业网点的利润总额为:
11.55+4.05=15.60万元
税负总水平为:
15.60÷50×100%=31.2%
[筹划分析]
从天宏工厂与各商业网点的利润总额中可以看出,天宏工厂的利润水平是偏高的,它可以采用转让定价的办法,以削减自身的利润,避免因利润过高而带来的高税负。
如果天宏工厂每个煤炉的加工利润为2元,这时商业网点每个煤炉的销售利润就上涨为每个8元。
天宏工厂的利润为:
2元×5万个=10万元
各商业网点的利润为:
8元×5万个÷4=10万元
天宏工厂的应纳税额为:
10万×27%=2.7万元
同理,各商业网点应缴税额为:
10万元×27%×4=10.8万元
天宏工厂与各商业网点共纳税额为:
10.8+2.7=13.5万元
总的税负水平为:
13.5÷50×100%=27%
转让定价后比转让定价前少纳税款:
15.60-13.5=2.1万元
减轻税负的程度为:
(31.2%-27%)÷31.2%=13.46%
由此例可见,只要有关联企业一方的利润偏高,即可通过转让定价的方法“削山头”,即谁的利润高,谁就想办法将高出其他企业的利润转移出去,以避免高利润部分承担的较多税负。
[案例3]
江西赣光集团公司生产一种W电子光学产品,每件市场最终接受价格为100元,有关单件产品情况如下:
生产成本40元,销售费用30元,若暂不考虑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
则江西赣光集团公司应交所得税额为:
(100-40-30)×33%=9.9元
[筹划思路]
该集团公司现在经过市场调查发现,其W电子光学产品主要是销往广东、香港、澳门、广西、海南五省区,因此,经董事会讨论同意,在广东深圳设立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销售公司,一切产品均由该销售公司负责销售,集团公司只重生产。
为此定价如下:
集团公司销售给销售公司的价格为单件60元,则集团公司应交所得税为:
(60-40)×33%=20×33%=6.6元
销售公司应交所得税为:
(100-60-30)×15%=10×15%=1.5元
共计纳税为:6.6+1.5=8.1元,比未设销售公司前单件产品少交税1.8元,即9.9-8.1=1.8元。
[筹划分析]
现在,该集团财务总监认为,只要在税法准许的情况下,能够达到同行业一般生产型企业的平均利润水平,就可以将部分利润转让给深圳销售公司,故此将销售给深圳销售公司每件售价压到50元,则集团公司应交所得税为:
(50-40)×33%=10×33%=3.3元
销售公司应交所得税为:
(100-50-30)×15%=20×15%=3元
共计纳税6.30元,即3.3+3=6.3元
由此可见,单价产品价格转让后比价格转让前少交税:
(8.1-6.3)=1.8元。
比未设立销售公司时少交税:
(9.9-6.3)=3.6元。
[特别提示]
价格转让避税法的基本前提是:
1.两个企业存在两个不同的税率,例如33%、15%或者33%、27%、18%。
2.两个企业必须同属于一个利益集团,否则肥水流到外人田。
[特别事项]
价格转让避税法的运用是否合法,关键在于转让价格后该企业是否有利润,是否达到同行业的平均利润水平。
[案例1]中“永昌电子塑料公司”转让价格后严重亏损,且售价低于生产成本,违背经济规律,实属欺诈避税,该罚。
[案例2]中“石家庄天宏工厂”转让利润后,其利润率为6.67%,明显低于同行业平均利润水平,属非违法避税,该作适当调整。
[案例3]中“江西赣光集团公司”转让价格后,生产企业仍然保持高达25%的利润率,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平均利润水平,属合理避税。
[案例4]
武汉华安公司在深圳设一子公司——爱华实业公司,华安公司将甲商品,进价1000万元,市价1400万元,现以1200万元售给爱华公司,爱华公司又以1500万元售给珠海大华公司。
[筹划分析]
纳税筹划分析如下:
(1)华安公司不转让价格
华安公司所得税=(1400-1000)×33%=132万元,
爱华公司所得税=(1500-1400)×15%=15万元。
[案例1]
中外合资永昌电子塑料公司,它主要生产儿童玩具车,除产品包装用品外,其余材料如电子原器件、小马达等材料均为进口,产品97%外销,进口材料和产品外销均由香港金门玩具公司负责,生产的儿童玩具车平均单位成本20.49元,平均售价15.94元,单位成本高出售价4.55元。
[分析说明]
1997年永昌公司开业投产以来年年亏损,而企业规模却年年扩大,1999年永昌公司注册资本的75万元增加了一倍。
这样,永昌公司将所得移至香港,避免了我国税收。而香港又是一个天然避税港,它实行的税收管辖权为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只对来自香港特别行政区内的所得征收,对来自中国大陆的所得即可免除征税。永昌公司采用这种手段达到了全面合理避税的目的。
[案例2]
石家庄一家集体性质的小型生产企业天宏工厂,专门制造煤炉,1997年产量为5万个,每个成本30元,加工利润每个7元,商业利润每个3元。
[筹划思路]
该工厂在石家庄设立了4个销售网点,专门出售该厂制造的煤炉。这4个销售网点是独立经营的。
2001年天宏工厂生产的5万个煤炉,当年全部售出。按所得税优惠税率,天宏工厂的利润水平为:
7元×5万个=35万元
各商业网点平均利润为:
3元×5万个÷4=3.75万元
天宏工厂应纳税额:
35×33%=11.55万元
商业网点应纳税额为:
4×3.75×27%=10125元×4=4.05万元
天宏丁厂与商业网点的利润总额为:
11.55+4.05=15.60万元
税负总水平为:
15.60÷50×100%=31.2%
[筹划分析]
从天宏工厂与各商业网点的利润总额中可以看出,天宏工厂的利润水平是偏高的,它可以采用转让定价的办法,以削减自身的利润,避免因利润过高而带来的高税负。
如果天宏工厂每个煤炉的加工利润为2元,这时商业网点每个煤炉的销售利润就上涨为每个8元。
天宏工厂的利润为:
2元×5万个=10万元
各商业网点的利润为:
8元×5万个÷4=10万元
天宏工厂的应纳税额为:
10万×27%=2.7万元
同理,各商业网点应缴税额为:
10万元×27%×4=10.8万元
天宏工厂与各商业网点共纳税额为:
10.8+2.7=13.5万元
总的税负水平为:
13.5÷50×100%=27%
转让定价后比转让定价前少纳税款:
15.60-13.5=2.1万元
减轻税负的程度为:
(31.2%-27%)÷31.2%=13.46%
由此例可见,只要有关联企业一方的利润偏高,即可通过转让定价的方法“削山头”,即谁的利润高,谁就想办法将高出其他企业的利润转移出去,以避免高利润部分承担的较多税负。
[案例3]
江西赣光集团公司生产一种W电子光学产品,每件市场最终接受价格为100元,有关单件产品情况如下:
生产成本40元,销售费用30元,若暂不考虑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
则江西赣光集团公司应交所得税额为:
(100-40-30)×33%=9.9元
[筹划思路]
该集团公司现在经过市场调查发现,其W电子光学产品主要是销往广东、香港、澳门、广西、海南五省区,因此,经董事会讨论同意,在广东深圳设立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销售公司,一切产品均由该销售公司负责销售,集团公司只重生产。
为此定价如下:
集团公司销售给销售公司的价格为单件60元,则集团公司应交所得税为:
(60-40)×33%=20×33%=6.6元
销售公司应交所得税为:
(100-60-30)×15%=10×15%=1.5元
共计纳税为:6.6+1.5=8.1元,比未设销售公司前单件产品少交税1.8元,即9.9-8.1=1.8元。
[筹划分析]
现在,该集团财务总监认为,只要在税法准许的情况下,能够达到同行业一般生产型企业的平均利润水平,就可以将部分利润转让给深圳销售公司,故此将销售给深圳销售公司每件售价压到50元,则集团公司应交所得税为:
(50-40)×33%=10×33%=3.3元
销售公司应交所得税为:
(100-50-30)×15%=20×15%=3元
共计纳税6.30元,即3.3+3=6.3元
由此可见,单价产品价格转让后比价格转让前少交税:
(8.1-6.3)=1.8元。
比未设立销售公司时少交税:
(9.9-6.3)=3.6元。
[特别提示]
价格转让避税法的基本前提是:
1.两个企业存在两个不同的税率,例如33%、15%或者33%、27%、18%。
2.两个企业必须同属于一个利益集团,否则肥水流到外人田。
[特别事项]
价格转让避税法的运用是否合法,关键在于转让价格后该企业是否有利润,是否达到同行业的平均利润水平。
[案例1]中“永昌电子塑料公司”转让价格后严重亏损,且售价低于生产成本,违背经济规律,实属欺诈避税,该罚。
[案例2]中“石家庄天宏工厂”转让利润后,其利润率为6.67%,明显低于同行业平均利润水平,属非违法避税,该作适当调整。
[案例3]中“江西赣光集团公司”转让价格后,生产企业仍然保持高达25%的利润率,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平均利润水平,属合理避税。
[案例4]
武汉华安公司在深圳设一子公司——爱华实业公司,华安公司将甲商品,进价1000万元,市价1400万元,现以1200万元售给爱华公司,爱华公司又以1500万元售给珠海大华公司。
[筹划分析]
纳税筹划分析如下:
(1)华安公司不转让价格
华安公司所得税=(1400-1000)×33%=132万元,
爱华公司所得税=(1500-1400)×15%=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