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投资于能源、交通等重要项目可享受的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07-11-13 00:00
(l)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企业所得税税率减按15%。

  (2)在海南经济特区及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的从事机场、港口、码头、铁路、公路、电站等能源、交通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经企业申请,有关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企业所得税税率减接15%。

  (3)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已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规定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计算纳税。

  (5)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减免税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和国务院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可以继续按照应纳税额减征30%的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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