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这里所说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其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共同管理、共负盈亏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当作为独立的纳税人计算纳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由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与外国的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依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契约式合作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以依法取得中国的企业法人资格,也可以不作为企业法人,由合作各方以各自的法人地位进行联合经营。具有中国法人地位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应当作为独立的纳税人计算纳税,而没有企业法人地位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则由合作各方作为独立的纳税人分别计算纳税。外资企业是指依照外资企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成立,其资本全部由外国投资的企业。由于外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因而作为独立纳税人计算纳税。所谓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指生产经营机构包括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机构场所包括工厂、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和提供劳务的场所,营业代理人)从事生产经营和虽然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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