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利用坏账准备的纳税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07-11-13 00:00
企业时常有发生坏账的情况,发生了坏账取得税务机关认可后,可列为坏账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额,节约所得税的上缴。但不是所有坏账都能作为坏账损失处理。

  因此,纳税筹划时必须搞清楚在什么条件下的坏账损失可以列为坏账损失。

  (一)坏账确认的条件

  确认是否是坏账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因债务人破产,在以其破产财产清算后,仍然不能收回的。

  (2)因债务人死亡,在以其遗产偿还后,仍然不能收回的。

  (3)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义务,已超过两年,仍然不能收回的。

  (二)坏账准备的提取和使用

  企业已列为坏账损失的应收款项,在以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的,应计入收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从事信贷、租赁等业务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报经税务机关批准,逐年按年末放款余额(不包括银行间拆借),或者年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计提不超过3%的坏账准备,从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从事其他业务的企业,如果确有实际需要计提坏账准备的,也可以在报请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实行。按年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计提坏账准备。

  应收账款有约定期限的,应以到期的债权或代销商品的应收款为限,未到期的,不计提坏账准备。

  企业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上一年度计提的坏账准备部分,可列入当期损失,少于上一年度计提的坏账准备部分,应列入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并继续对该年度的年末放款余额或应收账款的余额计提坏账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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