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案例——源泉扣缴预缴税的避税筹划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07-11-13 00:00
二、源泉扣缴预缴税的避税筹划

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税率有两种,一是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置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所得,按30%缴纳所得税,地方所得税按3%缴纳,合并税率为33%.二是源泉扣缴预提税税率为10%.

源泉扣缴是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有机构、场所,但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而从中国取得的应税所得,其应纳所得税由支付人代扣代缴。这样所得税又称为预提税。预提税按收入总额依10%比例税率计算缴纳。

纳税筹划做法:

(一)将一般所得应纳所得税的项目转变为交纳预提税,其做法是:没在大陆设立机构,对在大陆设立机构、场所的,避免将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与其机构、场所发生联系。

(二)将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隐藏于转让设备的价款之中,利用设备转让的机会,一方面,提高设备转让价格,另一方面,少要或者不要上述属于税法列举的预提税项目的收入,这样就可以少缴甚至不缴预提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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