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案例——避免成为居民纳税人的纳税筹划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07-11-13 00:00
一、避免成为居民纳税人的纳税筹划

按现行税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的纳税人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外商投资企业,即按照中国法律成立的企业法人。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二是外国企业,即非中国企业法人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然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没有组成企业法人的合作企业的外国合作者。

总的来说,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在我国不是居民纳税人,便是非居民纳税人。

居民纳税人,在我国负无限纳税义务,既要将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申报纳税,又要将来源于国外的收入和所得申报纳税;非居民纳税人,在我国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只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申报纳税。判定居民纳税人的标准,主要是看总部所在地,总决策机构所在地在大陆,即为税收上的居民纳税人。

纳税筹划重点做法:

(1)尽可能以非居民纳税人身份出现,承担有限的纳税义务,从而合法地将国外的收入不申报纳税;将总机构设在避税地或税负低的地方。

(2)尽可能斩断某些收入与总机构的联系,以避免重复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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