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利用扣除境外所得的避税筹划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07-11-13 00:00
税法规定: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走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如何准确、有效地计算准予扣除的税额?请看以下案例:

  例:某中国纳税人,在B国取得应税收入。其中:在B国某公司任职取得工资收入60000元,另又提供一项专有技术使用权,一次取得工资收入30000元,上述两项收入,在B国缴纳个人所得税5200元。

  按照我国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和税率该纳税义务人应缴纳的税额(该应纳税额即为抵减限额)如下:

  1.工资所得:

  每月应纳税额=(5000-4000)×10%-25=75(元)

  全年应纳税额=75×12=900(元)

  2.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应纳税额=30000×(1-20%)×20%=4800(元)

  抵减限额=900+4800=5700(元)

  根据计算结果,该纳税人应缴纳5700元的个人所得税。由于该人已在B国缴纳个人所得税5200元,低于抵减限额,可以全部抵扣,在中国只需缴纳差额部分500元(5700-5200)即可。如果该人在B国已缴纳5900元个人所得税,超出抵减限额200元,则在中国不需再缴纳个人所得税,超出的200元可以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的B国减除限额的余额中补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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