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与操作(1)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07-11-13 00:00

  一、个人所得税概述(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具体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我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就其从我国境内、境外取得的全部所得纳税;另一种是在我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我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就其从我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纳税。

  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和征税项目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个人所得,其征税项目一共设有11个,即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三)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地点按照规定,纳税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当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从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向境内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期限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缴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7日之内缴入国库,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人在次月7日之内缴入国库,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款,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年计算,分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所得应纳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缴入国库,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1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0日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从我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五)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个人所得,其税率按征税项目分别设置,相应的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也有所不同。

  1.工资、薪金所得。在一般情况下,对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人每月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减除800元费用后为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按照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见个人所得税税率表1:

  表1 个人所得税税率(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500元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为: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收入总额-800全月应纳税额=全月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生产经营收入总额减除与其收入相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和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见个人所得税税率表2:

  表2 个人所得税税率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5000元

  2 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15

  4 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20

  5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25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为: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生产经营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

  全年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所得。按照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所得,以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现规定每月可以减除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2计算应纳税额。

  其计算公式为: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年度收入总额-800×12

  全年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所得。按照规定,对此类收入,应当按照纳税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减除必要费用(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减除费用800元;超过4000元的,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比例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税项目收入总额-800(或收入总额×2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5.财产转让所得。按照规定,对财产转让所得,应以纳税人转让财产所取得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比例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财产转让收入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规定,对此类所得,应以纳税人每次取得的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比例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每次取得收入额×20%

  二、免征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但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等,都可以从其所取得的收入中扣除规定数量的费用后计算纳税。如果纳税人所取得的收入低于准予扣除的费用额,则不必纳税。比如,工资、薪金所得,在一般情况下每月可以扣除800元费用,则800元即为免征额。假定某人当月取得工资750元,低于免征额,则该人当月不必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税项扣除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一般应当以收入额扣除一定的费用后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具体可以扣除的费用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可以扣除的费用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于工资、薪金所得,每月准予扣除800元费用。但对于在我国境内无住所而在我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的和在我国境内有住所而在我国境外任职、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除了按月扣除800元费用外,国家还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和汇率变化等因素确定附加扣除费用。目前规定的附加扣除费用为每月3200元。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具体范围是:(1)在我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工作的外籍人;(2)应聘在我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3)在我国境内有住所而在我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4)财政部确定的其他人员。国税发[1999]202号文件规定,远洋运输船员(含国轮船员和外派船员)

  也适用附加扣除费用。另外,华侨和香港、台湾、澳门同胞也适用附加扣除费用。

  纳税人的境外所得按照规定交付给派出单位的部分,凡是能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其从境外所得中扣除。

  按照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对于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若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由雇佣单位在支付时按照税法规定扣除费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不再扣除费用,按支付金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中方人员所得工资、薪金有一部分需按照规定上交派遣(介绍)单位的,可以扣除其实际上交的部分,按其余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另外,国税发[1999]178号文件规定,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再按规定扣除相应的费用后,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可以扣除的费用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税发[1997]043号等文件的规定,对于个体工商户,可以从生产经营收入中扣除与其收入相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其中:1.成本、费用,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具体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消耗掉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备件、外购半成品、燃料、动力、包装物等直接材料和发生的商品进价成本、运输成本、装卸费、包装费、折旧费、修理费、水电费、差旅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低值易耗品等以及支付给生产经营人员的工资等。

  销售费用是指个体工商户在销售产品、自制半成品和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委托代销手续费、广告费、展览费、销售服务费以及其他销售费用等。管理费用是指个体工商户为管理和组织生产经营活动过程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劳动保险费、咨询费、诉讼费、审计费、土地使用费、低值易耗品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坏账损失、业务招待费、缴纳的税金以及其他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是指个体工商户为筹集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在筹资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

  2.损失是指各项营业外支出。具体包括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公益救济性捐赠、赔偿金、违约金等。

  3.税金。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缴纳的各项税金,包括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以及教育费附加等按规定准予扣除。

  一些主要项目的扣除标准为:

  (1)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和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确定;

  (2)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以扣除;

  (3)购入低值易耗品的支出,原则上应当一次摊销;一次性购入价值较大的应当分期摊销(价值标准和摊销期限由省级地方税务局确定)。

  (4)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类保险费支出,如财产保险、运输保险以及从业人员的养老、医疗保险以及其他保险的保险费,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计算扣除。

  (5)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修理费用,可以据实扣除;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或者数额较大的应当分期扣除(扣除标准和期限由省级地方税务局确定)。

  (6)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应当提供合法凭据,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其收入总额5‰以内据实扣除。

  (7)按规定缴纳的工商管理费、个体劳动者协会会费和摊位费等,可以据实扣除;

  缴纳的其他规费如何扣除,由省级地方税务局确定。

  (8)在生产经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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