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接受投资者作价投入的材料物资,应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确定材料物资价值(但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和在注册资本中应享有的份额。
【例】乙有限公司于设立时收到B公司作为资本投入的原材料一批,该批原材料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含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部分)为100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7000元。B公司已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假设合同约定的价值与公允价值相符,该进项税额允许抵扣,不考虑其他因素,乙有限公司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应编制会计分类如下:
借:原材料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7000
贷:实收资本-B公司 17000
本例中,原材料的合同约定价值与公允价值相符,因此,可按照100000元的金额借记“原材料”科目;同时,该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因此,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17000元,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乙公司接受B公司投入德尔原材料按合同约定金额作为实收资本,因此可按17000元的金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