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人鱼”票房收入突破17亿,如何缴税?

来源:北京国税 2016-02-23 15:12

截止到2月15日下午三点,《美人鱼》票房已经突破17亿,一举成为内地首日票房最高华语电影,并且刷新了华语片单日票房、香港华语片首日票房等多项纪录。那么今天小编就和大家来聊一聊关于影业的那些税事儿吧。

制片商

制片商取得的收入主要有票房分账收入、广告收入、剧本转让收入、影视基地服务收入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文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制片商取得的上述收入需缴纳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此外,制片商取得的广告收入还需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投资方

如果投资方采取将投资款先计入往来账科目,收到款项冲抵后有余额的作为服务费或利息收入时,则需根据具体收入内容缴纳流转税及企业所得税,投资损失按规定办理专项申报后允许在税前扣除。

发行商

发行商的收入是指以影片发行权、放映权、播映权、网络传播权等为销售对象而取得的各种收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收入缴纳增值税,税率6%.在分账方式下,对于国内影片,发行商一般取得4%-6%的票房分账收入,对于进口影片,发行商一般可取得17%的票房分账收入。随着互联网视频的发展,发行商来自于在线视频的收入逐步增加。

另发行商在影片发行过程中,对于取得的各类广告收入需缴纳增值税、文化事业建设费。

艺人经纪人等

对于导演、制片、编剧、演员等影片核心人力资源,主要涉税情况如下:

1.工资薪金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5号)文件规定,电影制片厂导演、演职人员参加本单位的影视拍摄所取得的报酬,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劳务报酬所得

根据国税函〔1997〕385号文件,电影制片厂为了拍摄影视片而临时聘请非本厂导演、演职人员,其所取得的报酬,应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非制片厂本单位的导演、演职人员等在影片制作中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还需开制片厂开具发票,缴纳营业税。

3.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52号)文件规定,“对于剧本作者从电影、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剧本作者对于取得的剧本使用费按特许权使用费(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剧本使用费的制片商在支付时代扣代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1号)附件《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填报说明:“特许权使用费允许扣除的税费是指提供特许权过程中发生的中介费和相关税费”。

4.境外导演或艺人

境外导演或艺人以个人名义与制片厂签约,提供相关劳务,制片厂向其支付费用时,需代扣代缴营业税并按“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条关于收入来源地的判断原则,其在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收入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国税发〔2010〕75号)关于“我国对外所签协定有关条款规定与中新协定条款规定内容一致的,中新协定条文解释规定同样适用于其他协定相同条款的解释及执行”之规定,外国艺术家在我国从事个人活动(艺术家活动包括:舞台、影视、音乐等各种艺术形式的演艺人员从事的活动),不论其在中国停留多长时间,中国有权对其所得征税,即使艺术家从事活动的所得为其他人所收取,如经纪人、俱乐部公司等,来源国对该部分所得也有征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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