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老师您好,请问外贸企业出口 由于出口报关金额小于购货成本金额,放弃退税,申报免税,怎么申报免税?以正常的出口销售纳税申报有区别吗? 这是针对出口收入部分。另外购货的海关进口增值税反映在附表二的哪一栏?该海关进口增值税还要国税网比对吗?烦请老师一一解析 问题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出口货物申报免税只需要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进行申报即可,不需要在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申报。正常的出口货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的规定,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将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销售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税货物销售额”栏。同时需要在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退税申报。外贸企业用于出口而采购货物的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稽核相符后填写在附表二第28栏“其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需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所以取得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需要在国税网厅进行录入比对。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出口货物申报免税只需要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进行申报即可,不需要在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申报。正常的出口货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的规定,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将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销售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税货物销售额”栏。同时需要在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退税申报。外贸企业用于出口而采购货物的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稽核相符后填写在附表二第28栏“其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需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所以取得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需要在国税网厅进行录入比对。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