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请问:雇员向自己所在公司推荐有专业技能的人员加入本公司,事后公司奖励给该雇员一定报酬,这笔报酬是否纳入企业所得税中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即计提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及职工福利费的基数? 问题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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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因此,贵公司发生上述支出如果符合文件的规定,可以按照工资薪金处理,并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作为计提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及职工福利费的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