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我司库存商品因市场原因导致滞销或被淘汰,我司将采购的原材料及库存商品进行报废处理,报废原材料中采购的进项税是否需要将进项税转出处理? 问题答复:
广东国税惠州12366纳税服务热线回复: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根据您的描述,您公司的业务不属于非正常损失。
广东国税惠州12366纳税服务热线回复: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根据您的描述,您公司的业务不属于非正常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