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我司想在韩国设立销售办事处,雇佣韩国本地人员(目前暂定1名)作为销售人员开拓韩国市场,维护和联络韩国地区客户。所有的韩国客户的订单、发货、开票都从宁波这里发货和开票。请问老师: 1.关于韩国办事处的办公室租金,人员的工资和差旅费等联络办事处的所有费用可否在宁波总公司这里税前列支? 问题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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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单位在韩国设立销售办事处就属于在境外设立常设机构,在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29栏、30栏的境外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和境外所得抵免所得额就是核算境外亏损和境外盈利的。该境外设立常设机构发生的亏损可以用境内的总公司抵免。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