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电房开入的增值税可否抵扣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16-10-17 09:56
问题描述: 老师,我们厂房是租用的,现配电房设备是我们买的,现开入增值税发票,请问我们能抵扣吗?他的设计费可以计入固定资产吗? 问题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您单位购买配电房设备取得专用发票进项税额能否抵扣请主管税务局判定。设计费可以计入固定资产。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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