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土地使用权如何入账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16-10-17 09:57
问题描述: 我公司为一家制造业上市公司,我公司取得一块土地,土地证上土地性质为“授权经营”,终止日期空白(无50年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要求按50年摊销,我公司理解应计入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如何处理?如计入无形资产,企业所得税税法中关于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第六项:“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指的是什么? 问题答复:

    1、《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第六条“土地使用权的处理”规定,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但改变土地使用权用途,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应当将其转为投资性房地产。

  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

  企业(房地产开发)取得土地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取得的不是“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2、《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应当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

  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为有限的,应当估计该使用寿命的年限或者构成使用寿命的产量等类似计量单位数量;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应当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第十九条规定,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应当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如果确实无法预见该土地使用权寿命的,作为使用寿命不确定无形资产,不予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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