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软件生产企业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按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我理解是这笔退税款是在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的情况下,才不作为企业所得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反之是要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这样理解不知是否正确。 问题答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的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因此,如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否则应作为收入并入收入总额按规定计征企业所得税。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