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折让后普通发票如何开票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16-10-17 09:57
问题描述: 你好,我司销售一批货物给经销商,对方是小规模纳税人,我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现在发生销售折让,对方已经就我司给的普通发票入账,我司能否开具负数发票给对方,对方需要提供什么资料,我司应该提供什么资料,国家有无相关规定?谢谢. 问题答复:

    广州国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回复:您好!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具红字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粤国税函〔2003〕627号)的规定,就纳税人发生销货折让或退回需要开具红字普通发票的税收管理问题明确如下:(一)购货方未作帐务处理,销货方已作帐务处理的,销货方必须收回原发票后开具蓝字退货进仓单,方可开具等额的红字发票。同时,必须把红字发票记帐联撕下作为冲帐凭证,其余联次不得撕下,并把收回的原发票粘贴在红字发票存根联背面以备核查。(二)购货方已作帐务处理的,不论销货方是否已作帐处理,销货方须取得购货方出具的有效书面证明,填制蓝字退货进仓单后,方可开具等额的红字发票。(三)购货方的有效书面证明,必须记载与发票和销货清单内容一致的事项,包括原发票联的复印件和银行收款进帐单(原已付款的),以及退货的原因并加盖购货方单位印章或财务专用章。(四)除上述第一点情形外,销货方须以购货方的有效书面证明、蓝字退货进仓单和红字发票记帐联作为帐务处理相应的会计记帐凭证。因此,如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发生销货折让的情况,并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可按上述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进行处理。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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