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境外发生的非正常损失是否需要进项税转出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16-10-17 09:58
问题描述: 你好,我司发生在境外 发生的原材料及成品非正常损失需要进项税转出吗? (1)原材料进口时(还未报关),在香港发生丢失,这种情况需要进项税转出吗? (2)成品已经报关出口(已有出口退税联),在香港发生丢失,这种情况,需要进项税转出吗? 谢谢 ! 问题答复:

    广东国税12366肇庆市纳税服务热线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文规定: 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文: 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因此,贵公司的情况应做进项税转出。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 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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