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代垫电费是否作为收入开发票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16-10-17 17:18
问题描述: 我公司是房地产公司,总包施工过程的电费由我司先代垫,每月在工程款中扣回或总包交回电费,这项业务是否可以复印我司的电费发票并开具电费分割单给总包作为成本入账呢? 问题答复:

    广州国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回复:您好!一、根据《关于转售水、电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2004〕173号)第一条的规定,水、电总表纳税人向分表纳税人单独收取分摊水、电费的,应照章缴纳增值税。另外,根据《关于明确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2008〕181号)的规定,对于《关于转售水、电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2004〕173号,以下简称“173号文”)第一条规定的“应缴纳增值税的水、电费”的范围问题:按照增值税的原理,纳税人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耗用的水、电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但由于各种原因,分表纳税人确实无法直接取得供水、供电部门开具的发票,因此无法抵扣进项税额。为了解决此类问题,173号文规定,总表纳税人可以开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分表纳税人作为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并就该部分转售收入缴纳增值税,其余的代收水、电费仍属于代理业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17号)的规定处理。因此,广州市纳税人应依照上述规定执行。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纳税人发生的支出如取得合法凭证及符合上述要求的,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的实际情况是否符合上述规定应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判定。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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