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国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回复:您好!一、根据《关于转售水、电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2004〕173号)第一条的规定,水、电总表纳税人向分表纳税人单独收取分摊水、电费的,应照章缴纳增值税。另外,根据《关于明确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2008〕181号)的规定,对于《关于转售水、电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2004〕173号,以下简称“173号文”)第一条规定的“应缴纳增值税的水、电费”的范围问题:按照增值税的原理,纳税人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耗用的水、电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但由于各种原因,分表纳税人确实无法直接取得供水、供电部门开具的发票,因此无法抵扣进项税额。为了解决此类问题,173号文规定,总表纳税人可以开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分表纳税人作为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并就该部分转售收入缴纳增值税,其余的代收水、电费仍属于代理业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17号)的规定处理。因此,广州市纳税人应依照上述规定执行。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纳税人发生的支出如取得合法凭证及符合上述要求的,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的实际情况是否符合上述规定应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判定。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