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免税商品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16-10-17 17:18
问题描述: 我司进口(饲料类)免增值税的商品。 请问:1、销售时是否免征增值税? 2、如果销售是免征增值税,开具那种发票? 3、如何申报? 问题答复:

    广州国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回复:您好!一、根据《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1〕746号)的规定:“经营销售饲料产品的流通企业,凡经营销售的饲料产品属于免征增值税范围的,同样享受免税优惠政策。但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地级市国税局审核批准后,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 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的规定:“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一)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二)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三)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四)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五)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因此,如您司属于销售饲料产品的流通企业,且销售的饲料产品属于上述免税饲料产品范围的,可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后,享受免税政策。二、您的提问不够清晰,如您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根据《关于明确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2008〕181号)的规定,纳税人销售其他减免税货物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免税货物应按照零税率开具发票。因此,如销售免税饲料产品的纳税人,应按零税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80+行业真账实操,零基础会计快速上岗!出纳、做账、报税、报表、Excel、财务软件、财务经理七大系列课程
最新资讯
会计考试提醒、政策发布关注微信公众号:
中国会计网
长按保存图片
微信打开扫一扫
报考咨询、进群领资料
免费资料
财税干货
会计表格
财务模板
excel工具
免费课程
考试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