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房地产企业将自建的已转为固定资产的房产对非房地产企业进行投资,是否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问题答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的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五条的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因此,房地产企业将自建的已转为固定资产的房产对非房地产企业进行投资,应当正常缴纳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