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我司总部在深圳,向广州一企业出售机箱,开发票后对方未付全款,我司起诉,越秀法院判我司胜诉。现越秀法院执行款要求我司必须开发票才能领执行款。这不合理,我们已经开过发票,无法再开,再说也会存在重复纳税,实在承担不起。我们应该怎么办? 问题答复:
广州国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回复: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发票的开具是指: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根据来文所述,可看出法院与您司不存在有经营活动的行为,因此,您司无需开具发票给法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