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信社出租房屋收入能否减按3%纳税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16-10-18 10:07
问题描述: 我单位是湖南省岳阳市一家县级农村信用社,日前有数间门面出租,所获得的租金能否按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问题答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第三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延期至2015年12月31日,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1号)〕,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这里所说的减按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是针对农信社主营业务收入即信贷业务收入,而出租房屋属农信社附营业务,应当按照“其他服务业——租赁业”的税目适用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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