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请问:从事“污水处理”服务的单位是否营改增?取得“污水处理”服务收入是否有税收优惠? 问题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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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财税〔2013〕23号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第二条所述的污水处理修改为: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包括城镇污水和工业废水)处理后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或达到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直接排放限值的业务。 “城镇污水”是指城镇居民生活污水,机关、学校、医院、商业服务机构及各种公共设施排水,以及允许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工业废水和初期雨水 “工业废水”是指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允许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废水和废液。本条所述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如在执行过程中有更新、替换,按最新标准执行。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享受税收优惠。【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一式一份)。(2)有关部门批准从事相关货物生产销售的批准文件或证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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