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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签订首份委托出口协议之日起 30日内,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提供有关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其他单位在发生出口货物劳务业务之前,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报送资料】 (1)《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2)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一份)。出口企业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须由委托方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 3月 15日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并由委托方转给受托方。受托方凭《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等凭证向其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纳税人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报送资料】 (1)《委托出口货物证明》(一式一份)及相应的电子数据。(2)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一份)。出口企业发生代理出口业务的,须由受托方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 4月 15日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由受托方转给委托方,委托方凭代理出口证明等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纳税人应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报送资料】 (1)《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一式一份)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2)委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的《委托出口货物证明》(一式一份)。(3)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一份)。(4)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一份)。(5)委托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式一份)。您单位支付代理手续费给代理出口的出口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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