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税问题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16-10-18 17:08
问题描述: 公司把车卖给员工并开了普通增值税发票,应该怎样报税? 问题答复:

  广东国税12366珠海市呼叫中心热线回复:珠海市二手车交易增值税管理工作指引如下: 一、增值税固定业户(指已在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户,但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和销售挂靠单位车辆除外)发生销售自己使用过车辆的,应先自行开具发票,再将发票联交给二手车交易市场,换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如果应税车辆属于减免税范围的,还应在自行开具发票当月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征增值税备案手续后,才能在当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作减免税申报,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一)发票开具和适用的税率(征收率) 1.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销售下列情形购置的已使用过车辆,按3%征收率减按2%征税,但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征增值税备案手续。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开具《通用机打发票》等其他普通发票。取得的收入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相关栏次中。 (1)2008年12月31日(含)前购置的车辆; (2)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期间购进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车辆; (3)销售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车辆; (4)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以前购置的车辆; (5)销售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按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车辆。 一般纳税人销售除上述情形以外的使用过的机动车辆,按适用税率17%征税,并按适用税率17%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交给购买方作为抵扣凭证)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取得的收入填报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17%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相关栏次中。 2.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机动车辆,自行开具普通发票。 (二)换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纳税人应在自行开具发票当月,将发票联、连同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等资料交给二手车交易市场换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取得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和转移登记联交购买方。   二手车交易市场按照纳税人提供的发票联上注明的内容和金额逐台车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将发票联粘附在相应《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后,作为不代征税款的依据。 (三)办理二手车销售减征增值税备案手续 1.先备案后申报。符合减征增值税条件的纳税人,应在自行开具发票的次月申报前,提交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征增值税备案手续,否则不能办理减征增值税纳税申报。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2)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3)《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 2.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提出减免税申请后办理备案手续。   (四)已办减征增值税备案手续纳税人的纳税申报  1.一般纳税人   (1)已办理二手车减征增值税备案手续的一般纳税人,需要在其使用的广东国税电子申报管理系统设置税目信息,具体参见附件3。   (2)销售额、应纳税额和减征额按如下计算:       销售额 = 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 销售额×2%       应纳税额减征额=销售额×(3%-2%)   (3)申报表填写   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开具其他发票项目中,即第11行的第3、4列。   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中的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的“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的本月数项目内。   2.小规模纳税人   (1)销售额、应纳税额和减征额按如下计算:       销售额 = 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 销售额×2%       应纳税额减征额=销售额×(3%-2%)   (2)申报表填写   销售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第4栏“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本期数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项目内。   应纳税额计入申报表中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本期数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项目内。   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入申报表中第11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项目内。 请参照执行,如仍有疑问,建议直接联系所属主管税务机关或致电12366-1进一步实名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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