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我司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一般纳税人,新产品研发时需从仓库领出材料,请问领出的材料是否要做进项转出? 问题答复:
珠海市国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回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综上述,贵司如将材料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新产品研发,其购进原材料支付负担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申请抵扣,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