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我司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清楚列明、承诺:对产品质量实行三包,质保期为一年。在质保期内,产品质量出问题,我司在仓库领材料维修,领出的材料是否视同销售? 问题答复:
珠海市国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回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第七条规定,货物的生产企业为搞好售后服务,支付给经销企业修理费用,作为经销企业为用户提供售后服务的费用支出。经销企业从货物的生产企业取得的“三包”收入,应按“修理修配”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