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您好!B公司购买A公司的货物,因B公司的原因给A公司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由B公司支付给A公司赔偿金。请问,B公司是否可以向A公司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题答复:
您好,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由B公司向A公司购买货物引起的赔偿金(这笔购销业务是成立的),A公司收到赔偿金属于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这笔买卖没有成立,A公司收到赔偿金只能开具收款收据。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欢迎您再次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