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我单位是高校,有些科研项目,我想了解一下免税的相关条款? 问题答复:
广州国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回复:您好!您的提问不够清晰,如您指的是研究开发费用的相关税收优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的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因此,如纳税人符合上述条件的,可按上述规定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