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根据42号文,从2014年9月1日起提供的间接国际货运代理服务可享受免税政策,开具零税率的普票,那若在9月结算8月份或以前月份所提供的间接国际货运代理服务的运费时,请问在9月份结算费用时要开具哪种发票(专票或零税率的普票)?谢谢 问题答复:
广州国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回复: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2号)的规定,试点纳税人通过其他代理人,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四)项免征增值税。本公告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因此,您司不得享受免税的项目,可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向本网站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