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老师,货代公司9月份开始实行国际业务免税政策,但如果此类业务供应商只提供增值税专票给我司,那我司应该开具哪种发票给客户,同时我司是否享受免税? 问题答复:
您好,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2号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通过其他代理人,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四)项免征增值税。只有符合42号公告规定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业务的,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业务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42号公告规定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业务,征税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应增值税项目的取得供应商提供增值税专票可以认证抵扣。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欢迎您再次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