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某公司同自然人签订借款协议,通过“其他应收款”科目将企业资金借给自然人使用,借款协议没有约定借款利率、借款利息,借款人与该公司不是关联方,该公司账上未记载收到利息收入,也未计提利息收入。对上述借款,税务机关能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一条、第四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条的规定,对该公司此项借款业务核定征收利息收入营业税? 问题答复:
您好!根据规定,应视为该公司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可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核定利息收入。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