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应收账款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题答复: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所得税处答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根据上述条款规定,企业的应收账款损失,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可在税前扣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事宜请直接向主管地税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