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从事符合条件的农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减免企业所得税。连江县丰林农民专业合作社于2014年2月成立,系非企业性单位,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而是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请问:连江县丰林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业项目的所得能否比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减免“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谢谢。 问题答复: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所得税处答复:根据2007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依法注册登记的法人单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