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我单位2013年12月补发2013年1月至2013年11月份的工资,该如何交个人所得税?分摊到各月(2013年1月-2013年11)进行计算交个税,还是合并到2013年12月缴纳个税所得税?谢谢。 问题答复: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所得税处答复:根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口径的通知》(闽地税政二[2001]23号)规定: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比照公务员一次性补发工资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按闽地税政二[2000]99号规定执行,即允许平均计算:将补发当月起到实际发放当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加上补发的工资数进行平均,计算出每月的工资,寻找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实际发放当月的工资总额(包括补发的工资)作为应税收入额,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他事业单位和企业一次性补发工资,应按总局国税发[2005]9号关于一次性奖金收入的计税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