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般纳税人核定征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16-10-19 10:49
问题描述: 您好,我公司是一家车行贸易公司,销售各类小型轿车,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现国税局对各车行进行核定征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每月交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共5000元,请问这符合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的有关规定吗 问题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因此,如果您公司没有建账,应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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