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国税老师你好!我单位给对方单位安装运动地板,大概工程金额有70万,现在已经开了60万增值税普通发票(地板也是我单位提供的)现在剩下的10万开地税申请的“安装业统一发票”我想咨询一下老师,这个安装发票用不用交增值税。 问题答复:
您好,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所以如果地板是您单位生产的并同时提供安装地板业务的,需要分别核算地板的销售额60万和安装地板的营业额10万,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60万计算缴纳增值税,安装地板的营业额10万缴纳营业税;如果您单位属于批发、零售地板的同时提供安装地板业务的,该项业务属于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全额(60万+10万)缴纳增值税。该笔业务全部开具国税发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欢迎您再次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