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某企业2013年度被纳入评估对象,经税务机关评估后该企业2013年度需补缴增值税,但该企业2013年度有留抵税款,且至今该企业仍是留抵,纳税人申报评估税款抵减留抵增值税时,CTAIS系统显示要加收滞纳金,请问省局政策法规处该滞纳金是否应当加收?若不加收,产生的滞纳金应征信息如何处理? 问题答复:
滞纳金的加收必须以应纳税额为前提。应纳税额应当根据检查核实后一般纳税人当期全部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包括当期留抵税额),重新计算当期全部应纳税额,若应纳税额为正数,应当作补税加收滞纳金处理,若应纳税额为负数,应当核减期末留抵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