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公司人员在香港办事时发生费用,香港是没有发票的,索取境外的收据,请问这些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问题答复:
广州国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回复: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另外,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因此,您公司到香港发生的费用若符合上述规定,可以税前扣除;对方开具的收款凭证若符合相关要求,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