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企业在2011年度获取投资分红(对方是税后利润分红),由于会计责任未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这笔分红收入、也未向税务机关递交相关备案资料,这种情况在2014年度被主管税务机关发现,按照税法规定应该承担什么后果? 问题答复:
您好,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享受税收优惠。纳税人注意事项:纳税人报送内容税务机关不予确认的或不进行报送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如果您单位的这笔投资分红是属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必须要进行备案,否则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由于您单位没有备案,按规定该投资分红要计入2011年的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减少亏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该投资分红备案后,享受税收优惠。应提供资料:(一)验证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明。(二)报送主表:《税收优惠备案报告表》 (一式一份)。(三)附送资料:1.投资合同或协议书(一式一份);2.连续持有上市股票12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一式一份); 3.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一式一份);4.被投资企业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董事会决议、公告等利润分配相关证明材料(一式一份);5.投资方或被投资方属于居民企业的证明材料(一式一份)。具体请联系主管税务局。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欢迎您再次提问。